【本報訊】政府上周在競爭法條例草案中作出多項修訂,消委會對當中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條款深表失望,而罰則調低後,對重犯者阻嚇力亦有限,促請最遲應在立法5年後要作檢討。消委會指修訂已釋除商界疑慮,政府不應再有任何讓步,否則法例將毫無效用。
消委會競爭條例草案工作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條款後,市民不能直接狀告企業,一切反競爭行為投訴均要交予日後成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處理,質疑「相信競委會人手唔能夠件件案都查」,認為此舉削弱了消費者及中小企遇到反競爭行為時的自保能力。
促政府五年後檢討
政府建議將違例企業罰款上限,由全球營業額10%調整至只限於本地營業額,最長為期3年,鄭建韓指修訂後仍有阻嚇力,但對重犯者作用有限。他又建議競委會成員應由獨立人士擔任,法官亦可考慮,而現時約7,000萬元的預算撥款並不足夠,「呢個會規管所有行業,應該多啲」。
鄭建韓承認,現時的草案並非最理想,但「未至於係冇牙老虎」,促當局最遲5年後檢討條例,屆時商界熟悉競爭法運作及有一些案例作參考,便應加入獨立私人訴訟條款及設立跨行業合併規管,並將罰則調高,以收阻嚇力。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將向立法會議員解釋草案修訂內容。他今日於報章撰文指,不能接受完全豁免中小企或改立只針對大企業的反壟斷法,強調草案切合香港實際需要,亦是民心所向,希望修訂後能收窄各界分歧,加快草案的審議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