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向商界讓步,修訂競爭法條例草案六項內容,包括將備受商界反對的獨立私人訴訟權取消,最高罰款由全球營業額一成,改為只計算本地營業額,亦新增告誡通知條款,讓違反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的中小企,不會在初犯時即被檢控。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無回應是否因擔心在立法會不夠票通過而作出讓步,指修訂是回應商界關注。
最多只追溯三年
政府的競爭法條例草案不涉刑事懲處,但將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共四類定作嚴重反競爭行為,其他如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則屬非嚴重行為。當局昨公佈六項競爭法條例草案修訂,包括剔除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力,而後續訴訟權仍然存在,即在法庭判定某企業違反條例後,受影響的市民仍可追討賠償;本來違例的最高罰款定於全球營業額一成,且不設時限,現改為只計算本地營業額一成,最多只追溯三年。
政府發言人指有關條例概念在本港較新穎,現階段不宜設有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力,日後可能再加入此條款;又強調一成營業額並非過輕,「假設間企業喺樽裝水產品上違例,唔只計水嘅營業額,係計成間企業總營業額。」
告誡不遵才檢控
當局又提出,如企業被競委會認定違反非嚴重反競爭行為,會先發出告誡通知,給予例如一至三個月的時間糾正,如不遵從才作出檢控,以免中小企誤墮法網即受罰。
至於違反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的企業,如涉及單一企業,其營業額不逾1,100萬元,可獲豁免;如涉及多間公司,總營業額合共不超過一億元,亦不受條例監管。
另外,當局取消違章通知書中,有關競委會可要求企業付出1,000萬元以避免被檢控的權力,並明確指出合併守則只規管電訊業。
蘇錦樑昨先後與大型商會、中小企代表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會面,他強調修訂已回應商界關注,相信會令下周立法會討論有關草案時更暢順。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說,競爭法製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提供有效措施,應對壟斷情況。消委會主席張炳良希望將來競委會能嚴厲執法,顯示當局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