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先例
【本報訊】麗景酒店在一名僱員的合約中列明,試用期內辭職要一個月通知期,但酒店解僱員工只需按《僱傭條例》的七日通知期。勞資雙方就這種「不對等」條約鬧上法庭。但高等法院上周判資方勝訴,更指明法律不禁止僱傭合約中僱主及僱員有不同的通知期終止合約。工聯會擔心此案成為先例,令更多不平等合約出現。
記者:張文傑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葉偉明說:「試過有月入5,000元文員被要求辭職要三年通知期,好離譜。」促政府盡快修例保障打工仔權益。工聯會早前接獲曾任職麗景酒店房務員的鄺女士求助,她在半年試用期完結前兩星期,突被指「唔適合呢份工」遭解僱,但只獲賠七日代通知金。鄺女士認為合約列明試用期內辭職要一個月通知期,資方解僱亦應一樣。
事主被追討訟費
鄺女士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入稟,被炒前月入8,000元的她,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而非酒店提供的七日代通知金(約1,900元),獲判勝訴。然而酒店上訴至高等法院,上周初成功上訴得直,只需按七日通知期賠償。
法官在判詞中推翻仲裁處的觀點,強調酒店方面沒破壞合約,合約條款沒令僱員保障減少,法律並不禁止合約訂明僱主及僱員可用不同的通知期終止合約。
鄺女士需支付訟費,金額可能達16萬元,她的法援申請不獲批,無法上訴。「我覺得受欺壓,為咗追六千幾蚊,可能要申請破產,精神壓力好大」。她斥酒店的合約刻意將勞資雙方的通知期分開列出,解僱員工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會按《僱傭條例》處理,無寫明多少天,而僱員試用期內辭職則寫明要一個月通知期,「僱員通常以為勞資通知期一樣,但原來唔係,咁好誤導」。
促當局盡快修例
葉偉明說,近年有電訊業員工辭職,通知期突被僱主由一個月改成三個月。數年前,有補習社在一名月薪5,000元的文員,其僱傭合約列明辭職通知期竟長達三年,「即係做咗一年覺得唔啱辭職,要賠返兩年錢畀公司,好離譜」。他將約見勞工處處長卓永興,要求當局盡快修例,堵塞此《僱傭條例》漏洞。麗景酒店昨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