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有享有權便須負責維修

法律意見
有享有權便須負責維修

外牆維修責任誰屬易起爭拗,律師指出,關鍵在於外牆擁有權或可享用權屬於小業主、發展商抑或共同擁有,不一定以權益計算。
律師梁永鏗稱,commonareas通常是指外牆、大廈出入通道等,擁有業權者有責任維修,若沒有訂明業權誰屬,則可能按使用或建築面積,由小業主與發展商攤分維修費。

公契列明有專利

以樂信臺的情況,由於大廈公契列明長實的Thorogood有專利在外牆及頂樓賣廣告,即有可享用權,理論上必須承擔維修費。梁永鏗說:「發展商有冇喺外牆賣過廣告係另一回事,但佢有可享用權,就有責任維修。」他又說,發展商有否把廣告收益回饋小業主是商業決定,與是否需要支付維修費無關,而法官裁決時會考慮業權與可享用權。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份的人,或具獨有管有權,或具使用、佔用、享用權(視情況而定),即使公契無寫明該人有修葺責任,該人亦須負責令該部份修葺妥善及維持良好狀況。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