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呼應曾特首明日公佈其任內最後一份以房屋政策為主調的施政報告,運輸及房屋局正根據一手督導委員會的建議,草擬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白紙草案,冀能於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於2013年正式執行。以後凡觸犯有關條例者,包括發展商董事局成員及高級職員等,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記者:林志光、程俊華
運房局發言人昨日指出,一手督導委員會已向該局提交建議報告,建議法例是在現時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及地產建設商會指引等基礎上,再加以改善,將涵蓋所有一手未建成及已建成,包括舊契條款下發展的住宅物業。
法例內容主要包括搭建項目示範單位的準則;售樓說明書、價單發佈的規定及資料內容;銷售安排及買賣交易所需披露的時間及資訊;發展商製作廣告的資料;發佈失實陳述及發放虛假或誤導的資訊;以及在那些特定情況下可獲豁免受法例規管等多個範疇。凡觸犯有關法例者,皆有不同輕重的罰則。且督導會委員認為,如某法人團體(如發展商公司)犯例,同意犯例的該團體高級職員,如公司董事局成員、董事、經理、秘書等相類職員,即屬犯罪,須負上法律責任,依例受懲。
開售前7日須派樓書
其中在廣告載有或公開發佈失實陳述、或虛假及誤導資訊的刑罰最重,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另如發展商未能在項目開售前7日派發售樓書及3日前派價單,會被判罰100萬元。如妨礙獲授權人員執法,則罰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然因為發展商多以子公司去發展每一個項目,發言人稱,稍後在白紙草案會再詳細寫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權責事宜。至於檢控時限上,督導會建議,對一些非公訴罪行所設時限,應由罪行發生日起計3年為準,逾期不得提出檢椌。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一手銷售可獲豁免監管,如落成並有95%單位作出租用途超過3年的物業、整幢物業作單一成交的個案、或租客購回已租住一段時間的單位等。
發言人表示,現竭力在年底前草擬作公眾諮詢的白紙草案,並呈交立法會,並希望在明年中本立法會年度完結前,完成立法程序,並再花約一年時間成交相關的執法機關。一切順利,法例便可在2013年正式生效。
此外,為能令有關法例早日執行,及善用公共資源,督導會建議先在政府架構內,即現時房屋局內,設立執法機關,並由首長級官員出任主管。長遠計,則應成立一個獨立法定機關,以保持能獨立執法。
網上提供一手樓資訊
另督導會又建議政府應成立網上中央物業資訊平台,提供一手私人住宅的資訊。
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表示,原則上同意有關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建議,惟日後進行草擬白紙草案時,希望能夠清晰界定失實陳述,以及發放虛假資料的具體定義,並再次強調希望有關規管不要太嚴苛。
規管一手樓銷售建議罰則
觸犯條文:開售前7天提供售樓說明書,或開售前3日提供價單,或不應在指定時間前收取定金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罰款100萬元
觸犯條文:除非買家放棄簽正式合約,否則發展商必須簽約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罰款100萬元
觸犯條文:售樓書必須提供指定資訊,或價單按指定格式提供資訊,或按規定提供示範單位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罰款50萬元
觸犯條文:售樓書提供準確資訊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觸犯條文:廣告按訂明的字型大小及所需資訊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罰款50萬元
觸犯條文:廣告禁止載有虛假及誤導資訊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
*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500萬及監禁7年
觸犯條文:禁止失實陳述,及禁止發放虛假或誤導資訊
建議循簡易程序定罪,罰則如下:
*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500萬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