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案政府指官 錯解通常居住定義

外傭居港案
政府指官 錯解通常居住定義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月底裁定外傭有資格申請居港權,引起社會強烈反應,政府迅速於四日後提出上訴。政府日前正式向法院提交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林文瀚錯誤詮釋「通常居住」的定義,以及在解釋《基本法》時沒有充份考慮政府有出入境管制權。

要求案件排快期

政府並在上訴通知書中,要求上訴庭為案件排快期,預計聆訊3天。
昨日在法院取得政府的10頁紙上訴通知書,政府在通知書中指原審法官林文瀚在三方面犯錯,首先錯誤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因為外傭在港屬「不尋常居住」;第二是解釋《基本法》有關非中國籍人士的居港權條文時,沒有一併考慮特區政府在《基本法》第154條之下有權實行出入境管制;第三是沒有考慮《中英聯合聲明》及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意見均指外傭留港工作不可取得居港權。
政府認為根據案例,一個人是否在港「通常居住」,首先要考慮他是否屬於「不尋常居住」(outofordinary),而不是原審法官所指的「自願及為特定目的在一個地方生活」。
政府指香港的外傭政策有獨特特色,令外傭在港屬於「不尋常居住」。原審時政府亦列舉外傭在港工作的種種限制,包括要為指定僱主工作、要與僱主同住、約滿後即使獲續約也要先返回原居地等等。
案件編號:CACV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