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團取消,發生退款爭拗,時有所聞;但自組逾廿人包團,對轉團、退費的自主權原來也不大,未跟旅行社建議轉團的旅客被視為自行退團,四萬元定金被全數沒收!
潘小姐一行24人經大航假期包團到四川稻城、阿丁九天,原定8月20日出發,每人付定金4,000元,共繳付了96,000元。國內導遊7月通知,指當地因泥石流致道路崩裂,無法通車,建議轉往四川九寨溝。
本報轉介後和解
當中10名團友因曾遊歷故拒絕轉團,要求退定。但大航假期聲稱已訂機位,航空公司拒退款,因此不能退定;同時又指取消乃因天災,非旅行社不成團,故此毋須退定。
潘小姐氣憤地稱,大航假期拒絕出示訂機位證明,但收到本報轉介投訴後,雙方已達成協議,扣除300元手續費,10位定金每人已獲退回3,700元,潘小姐亦同意不再追究。檔案編號:0809054

旅行社可拒絕出示訂位證明
旅遊業議會表示,按現行「不成團/未能成行」條例,獨立包團與一般旅行團的保障沒大分別,但獨立包團者可按個別情況更靈活地與旅行社商議變更的安排。業內人士指,上述包團於8月旺季出發,而且目的地較特別,航空公司或拒絕退款,旅客便無法退定;是次為旅行社主動取消旅行團,可拒絕直接向旅客出示訂位證明,旅客卻可透過旅議會代為查閱訂票收據,以證實其收取費用是否適當。
根據旅遊業議會《經營外遊團守則》第8(b)項,如果主要交通服務供應商,包括航空公司、郵輪公司、火車公司因旅行社取消預訂而徵收退票手續費,可向旅客收取實際金額,總額不得多於旅客已付的團費。旅行社就此須向旅議會提供證明文件方可收取退票費;文件會被上載到議會網站讓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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