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案,高等法院昨裁定,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外傭有資格申請居港權,估計合資格申請人數逾12萬。政府即提出上訴,並暫緩處理及審核外傭居留權的申請,直至有上訴結果為止;至於會否尋求人大釋法,政府消息人士稱會依法辦事,並無斷言否定。
記者:謝明明、彭嘉賢、黃幗慧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在判詞指,政府指外傭留港有限制:要為指定僱主工作、需與僱主同住、約滿後要返回原居地等,故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永久居民需「通常居住」的資格。法官反駁這是謬誤,指外傭是自願來港工作,可享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公餘時可參與康樂、宗教及社交活動,亦受勞工法例保障,即使他們與家鄉繼續有連繫,也可以是通常居港,因為一個人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因此,《入境條例》拒將外傭留港工作期間視為「通常居港」是違反《基本法》,政府不可以利用入境管制措施及本地法例,損害《基本法》賦予合資格人士取得居港權的權利。

申請暫緩處理外傭居權
但法官指,原訴人能否獲得居港權,就需自行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是否符合資格,法庭本月審理另外同類兩宗個案時,一併處理「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的法律觀點。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對今次裁決表示失望,指政府深信入境條例合法合憲,因此決定上訴,當局並向法庭申請暫緩處理外傭居港權的申請。但他並無直接回應政府會否向人大尋求釋法,只稱:「目前最重要係打好呢場官司。」當局亦未有計劃修改現行的外傭政策。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雖然政府暫緩處理外傭居港權申請,但外傭仍可遞交申請表,入境處即時增加超過一倍人手至60多人處理有關查詢,至今接獲3宗外傭僱主及兩宗市民查詢。
消息人士稱,截至今年5月底,有12.5萬名外傭身份證簽發超過7年,但政府並無評估有多少名合資格外傭會申請居港權。入境處資料顯示,去年申請居港權的非中國籍人士約有8000宗,而今年至今有7000多宗,有九成獲批居港權,而外傭申請個案自03年至今只約200宗,全部申請不成功。

無否定是否人大釋法
被問及當局會否修改入境條例,消息人士直指,《基本法》是憲法,任何法例都不能凌駕;至於會否尋求人大釋法,消息人士只說:「政府會依法辦事」,並無斷言否定。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庭指出,今次外傭只是贏取申請居港權資格,外傭要取得居港權仍需通過入境處的審批關卡,「要提供足夠資料證明香港係永久居住地,入境處會睇佢喺香港有冇居所、有冇足夠收入支付生活、喺香港有冇親人同有冇交稅等。」
約十名外傭昨到高院等候結果,代表多個外傭工會的亞洲移居人士聯盟發言人Villanueva歡迎判決,指外傭一直被歧視,「外傭唔受最低工資保障,工時又長,係剝削我哋嘅基本權利,當我哋係奴隸。」他勸政府不要將外傭的留港年期限為4至6年:「咁做係違反法庭判決,係政府之恥。」
入境事務主任協會副主席倪錫水表示,若12.5萬名合資格外傭申請居港權,估計該處需增加300人才可應付審批工作。
今次裁決亦引起外國關注,菲律賓駐港領事館網頁上載此案判決的相關報道;印尼主理勞工事務的官員表示歡迎有關裁決;彭博(Bloomberg)及英國廣播公司(BBC)等國際大型傳媒機構亦有報道事件。
案件編號:HCAL124/10

法官林文瀚判決要點
1)《入境條例》拒將外傭留港工作期間視為「通常居港」屬違憲
2)港府不可利用入境管制措施,損害《基本法》賦予合資格人士的居港權
3)外傭是自願及為了工作在香港生活,可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受本地勞工法例保障,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
資料來源:法官判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