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審處評定:《爽報》陶傑文章不雅

淫審處評定:《爽報》陶傑文章不雅

【本報訊】剛創刊的《爽報》因內容「出位」而接到投訴,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上周二《爽報》副刊一篇由作家陶傑執筆,描繪大學生性生活的文章,內容不雅,即不可供18歲以下青少年閱讀。《爽報》總編輯張劍虹表示,會檢討有關的尺度。

描寫大學生性生活

影視處由《爽報》上周一創刊至今,共收到128個投訴指《爽報》含不雅、淫褻、暴力及賭博內容。淫褻物品審裁處昨公佈,《爽報》9月19日創刊日刊登的一篇特寫「色錮」,暫定類別為第I類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但9月20日刊登的一篇特寫「枕邊手機」,暫定類別為第II類物品,即屬不雅物品。
該兩篇特寫都是著名作家陶傑為《爽報》副刊撰寫的專欄「眼兒媚」所寫文章,內容是以小說手法,描寫兩名男女大學生的性生活。
據法例規定,交淫審處評定的物品可分為三類,第I類不受限制;第II類不雅物品不可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而且必須密封包裝及附有法定警告字眼;第III類淫褻物品,禁止發佈。

將會檢討有關尺度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淫審處將物品暫定類別後,出版人或發行人可於該項暫定類別生效後五天內要求淫審處在全面聆訊中覆核該項暫定類別;如無人要求舉行全面聆訊以覆核暫定類別,該暫定類別將當作由審裁處所作的評定類別。
任何人士未有根據法例規定發佈不雅物品或向青少年發佈不雅物品,若被裁定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有關懲處由法庭判決。
《爽報》總編輯張劍虹接受查詢時表示,會檢討有關的尺度。
陶傑接受查詢時表示,他寫的是情色,非「鹹濕」,是用文學手法寫連載小說,並無直接描寫性器官,著重美感,如果淫審處認為不雅,很多著名文學作品都屬不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