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商用 當局卸膊

住宅改商用 當局卸膊

安樂窩隔鄰突然變寫字樓,何以安居?但向地政署投訴被轉至屋宇署,屋宇署以「無結構危險」,故不跟進!讀者何先生投訴大埔麗湖閣某單位1月時拆牆改建為商用,但入伙紙訂明三樓以上限作住宅用途。2月通知管業處,惟發信兩次該單位戶主均不理會,問題拖延逾半年仍不得要領!

屋宇署回覆本報,今年5月收到麗湖閣業委會指某單位間隔被改動作商業用途,該署視察後發現非結構牆被拆,不涉樓宇安全及內部僭建,且改動並未對生命財產構成威脅或危險,故並沒違反《建築物條例》;改商用不涉建築物結構,屬豁免審批工程,毋須事先取得批准,建議業委會用大廈公契條例處理改變用途的問題。若建築物用途擬有重大更改,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地政署則回應,有關物業位於大埔的土地可作非工業用途,故用作商業用途不違地契;根據建築事務監督簽發的入伙紙,該物業只許作住宅,就麗湖閣業委會的查詢,已轉介屋宇署跟進。

近年有關投訴17宗

09年至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宗住宅被改作商用的投訴,11宗已調查及處理,餘下六宗仍在處理中。
檔案編號:0714088

律師意見
可向法庭申請禁令

律師梁永鏗表示,買賣樓宇時公契已清晰列明樓宇的用途,不按公契用途使用已屬違例。地政署有權要求業主還原,若單位的磚牆被拆除,屋宇署可負責勘察情況。大廈法團或管理公司負責人有權要求業主按公契用途使用,有違規可向法庭申請禁令,並將單位還原。

測量師意見
商用須地政署批准

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指出,近年落成的大廈,公契條款較嚴謹,結構、間隔和用途均有限制。城市規劃內有用途劃分,不可隨意改動,否則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由住宅改商用,如在建築設計、安全水平和衞生未達商用要求的標準,已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可要求還原工程。地契註明為住宅用途,業權人未向地政署申請批准改動,已違反地契條款。若公契賦予法團權力,便可禁制改變土地用途,違抗法庭禁令者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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