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免投資氾濫,國家能源局下達通知,各省核准風電項目前須先向國家能源局上報核准計劃,由國家能源局批覆同意之後才可享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國家能源局各省市發出《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據了解,
此次能源局出台《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對《可再生能源法》的進一步落實,根本目的是規範風電開發建設。
消息人士指出,三北地區風電項目應統籌規劃,協調風電項目開發和配套電網建設,避免隨意分拆風電項目。
獲批後才享補貼
此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風電場工程項目,要按照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後的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進行。風電場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獲得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電網企業不接受其併網運行,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省級以上能源主管部門將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