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不是一門簡單的學問,信手拈來,如英國暴動,有左派說,是社會貧富懸殊的錯,但首相金馬倫的一句評論:「簡單而純粹的罪惡。」
首相的原話是:Criminality,pureandsimple。
這句話有一個問題詞彙:Criminality─不但中文很難傳達意思,英文也很深奧。
在福爾摩斯全集裏,福爾摩斯對老友華生講他的一個叫莫里埃蒂的對頭人─冷酷、奸詐、心狠手辣,福爾摩斯叫華生小心這個人,因為,「他是罪惡中的拿破崙」(HeistheNapoleonofcrime)。
Crime,泛指罪惡,當單數用的時候,泛指「作奸犯科」,在福爾摩斯的時代,英文「罪惡」與「罪案」通用,也可以專指某一宗盜竊、殺人的案件,法官的判詞時時說:「本案手段殘酷」(Thisisabrutalcrime)。
作案而又刑事定罪者,叫做「罪犯」(Criminal),在這裏,中西文化分了道,西方要由法官審決,被告才正式成為罪犯,但是中國不同,抓了人,押解京師,尚未審訊,戴枷關在囚車,已經是criminals,所以,以為可以有人權,是幼稚的妄想。
既然Crime就是罪惡,那麼為什麼後來又要多一個Criminality?這個詞,詞齡不長,從「罪犯」衍生而來,指凡有行邪作惡的本質和能力。
有時候,還可以是眾數:Criminalities─以香港的英文教育,凡抽象的,只能單數,則無從解釋。那麼Crime和Criminality有何分別?Crime相對於公義和法治,受制於「懲罰」,像俄國小說「罪與罰」(CrimeandPunishment),但Criminality就是邪惡,像撒旦的法力,與上帝對峙,在很高的層次。
首相選用Criminality,而不是Crime,譴責的語氣更重。英文的層次很細緻,到頭來並無翻譯,只是意會和感覺,以無法為有法,不就是這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