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投訴,於僱傭中心聘請外傭後,中心與僱傭失去聯絡;向入境處查詢,獲覆私隱問題不可透露外傭身在何處。外傭遲遲未到職,大失預算之餘,亦白繳介紹費,更恐辭退外傭會被告毀約,未知要否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和回程機票費。
視作自行終止合約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外傭沒上門開始工作,即未履行合約,僱主只須於外傭失聯絡24小時後知會入境處,指外傭單方面沒履行合約;若外傭於到職後失蹤,應報警,再通知入境處,將視作自行終止合約論,僱主毋須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惟仍須條例付回程機票和贍食費。讀者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7171771查詢。
檔案編號:08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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