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坑頭村女地主黃瑞清(圖右)及地盤工關炳良,08年4月15日用挖泥機推冧地霸的兩間鐵皮屋及旁邊74棵樹,刑事毀壞罪成,被判緩刑。但高等法院指地霸放置地皮上的財物屬地主所有,地主毀壞自己財產不犯法,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昨在高院要求准許向終審法院上訴,但被拒絕。律政司認為,要構成刑事毀壞,事主毋須合法擁有財物。暫委法官陳慶偉則指其裁決並非事主必須合法擁有財物,只是案中地主的權利凌駕於地霸之上,地霸並非合法擁有地皮,地皮上的財物亦屬於地主所有。案件編號:HCMA7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