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強積金與公積金有何區別?如公司同時提供,僱員如何選擇?
強積金訂明強制供款
答:公積金是指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實施前,由僱主自願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計劃條款例如供款額等均由僱主自行釐定,並可由僱主單方面供款。強積金計劃則基本上僱主及僱員均有責任強制性供款,僱員收入少於某指定水平才毋須供款;僱員可從僱主選擇的受託人及計劃中揀選心儀的基金投資組合。
公積金計劃一般會訂明「歸屬比例」條款,以釐定僱員離職時可取得多少累算權益,如果年資不長,離職時可能只能取回部份累算權益。強積金制度則訂明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在交予受託人後便即時全數歸僱員所有,但僱員須屆65歲退休,或在法例容許的五種特定情況下,方可提早取回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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