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暫准」公屋租戶養狗規定,是讓03年8月1日前飼養狗隻並已登記的租戶可繼續飼養,登記的狗隻須少於20公斤、非格鬥、危險或大型狗隻;並已提交狗隻牌照副本、租戶和狗的彩色合照以及識別資料,包括微型晶片、絕育手術及瘋犬疫苗證明等,否則狗隻須送走,若有違規會被扣分。
違規項目包括未經該署批准飼養狗隻,或讓狗隻隨處便溺,每項扣五分,累積16分或以上,會被撤銷養狗登記或被終止租約。另容許飼養不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小寵物,如貓、倉鼠等。
檔案編號:0822089、08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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