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陳先生的太太是內地人,原定欲在港產子,按公立醫院手續到瑪嘉烈醫院交付3.9萬元留位費預備在港生產。陳太預產期為5月。惟她3月回內地探親時卻早產,事後要求瑪嘉烈醫院退回3.9萬元留位費但遭拒。院方稱政府醫院並無退款機制。
醫管局回覆,目前只有兩種情況下,才可取回預繳生產留位費用,一是在懷孕期間流產;二是胎兒為死胎。
檔案編號:04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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