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社民連成員捲入特首曾蔭權被撞胸案,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兩人雖然喧嘩,但與特首沒有肢體接觸,沒有激發警員及其他示威人士做出暴力行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他們在庭外直斥特首、警隊一哥及中聯辦才是破壞社會安寧的「元凶」。
律政司發言人指須考慮裁判官裁決,再決定是否上訴。兩名被告是廚師黃俊杰(25歲)及學生黃浩銘(22歲)。黃浩銘在庭外表示,滿意法庭裁決,認為審訊公正。他們一直和平示威,即使高叫口號,衝擊他人,也無意傷人。黃強調示威者不會使用武力,亦不會激使其他人動武,所以他們會一如既往,抗爭到底。
黃重申,特首曾蔭權、警務處處長曾偉雄,以及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的中聯辦才是破壞本港社會安寧的「元凶」。
與特首從沒有肢體接觸
裁判官陳仲衡昨裁決時指,四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當中的歷史博物館職員為阻止首被告前進而扭傷右拇指,但不等於首被告襲擊他。裁判官續指,即使負責特首保安的署理總督察也坦承,首被告與特首從沒有肢體接觸,他僅看見特首以手按着左胸,指着首被告說:「做乜撞我?」
裁判官認為兩人喧嘩,擾亂秩序,但無使用暴力,亦沒有激發在場的特首隨從、警員、示威者及記者使用暴力或損毀財物,沒有促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他們兩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
根據控方所稱,特首於今年3月1日到香港科學館出席公開活動時遇上示威活動。次被告手持一盒打開的粟米斑腩飯行近特首,與保安推撞,混亂間飯盒掉在地上。他繼而手執「一嚿飯」繼續叫囂。特首進入科學館時報稱胸部受傷,並伸手指向首被告。
事後,首被告向一名警長表示,失足時手肘撞上特首肩膊。裁判官早前批評警長沒有警誡首被告,拒絕接納此證供。
案件編號:KCCC21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