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08年在街頭廣播,多名泛民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出席節目任嘉賓及發表意見,事後遭電訊管理局以《電訊條例》第23條非法發送及接收訊息檢控,定罪後被判罰款1,000元,六被告早前上訴被駁回。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昨指案件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涉及條例是否違憲,批准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辯方指電訊條例違憲
代表其中四名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上訴人以嘉賓身份出席無牌電台,不屬於《電訊條例》中所指涉及非法發送及接收訊息的人士。他舉例指,正如病人光顧無牌醫生也不會被檢控。李同時指條例違憲。提出申請的上訴人為司徒華、劉慧卿、李永達及李卓人。
案件編號:HCMA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