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上年度接獲116宗有關物業管理活動侵犯私隱的投訴,公署決定修訂《物業管理指引》,列明大廈業主在向管業經理作出對大廈本身或住客行為的投訴時,可要求管業經理不披露其身份,管業經理應遵從投訴人意願。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公署近年處理有關物業管理活動的投訴增加,希望透過指引向物業管理人員提供實際建議。公署在修訂指引時,參考了行政上訴委員會處理一宗公開張貼載有個人資料的大廈管理通告的案件。案件中的管業經理,在大廈內公開張貼了一封致投訴人的公開信,邀請她出席業主會議,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由於該信已放入投訴人的信箱,再公開展示投訴人在信中的個人資料並無必要,亦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因此,新修訂的指引清楚列明,管業經理當收到業主或其他人士投訴後,應先告訴投訴人,這些資料會用於處理有關其投訴的事宜上,以及會向哪些人披露這些資料;若投訴人不想其他人得悉其身份,而不披露身份對處理投訴沒有影響的話,管理經理應遵從投訴人意願,但如不披露投訴人資料就無法跟進,管業經理便應向投訴人解釋,以取其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