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浩義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涉嫌在青葵公路超速駕駛,遭警方的雷射槍偵測到時速達114公里。他認為被屈,心有不甘,堅決否認控罪,並憑裝在車內的「汽車黑盒」拍攝紀錄抗辯。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結,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負責偵測車速的一名警員聲稱身處路中屏風前的黑影位置,但其同袍則表示有街燈照明,鑑於二人供詞有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無罪獲釋。
不見警員持雷射槍
被告李劍銓(43歲)洗脫超速罪名,離開法院時舉起勝利手勢。他接受訪問時表示,他駕駛的士多年,主要當替更,過往未曾被警員屈控違例,今次遭警方路障截停票控,他翻看黑盒拍攝紀錄,「片段中人影都冇個,懷疑有人擅離職守」。傳票指李於今年3月10日在青葵公路近8.8里程碑,於該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的道路超速駕駛,時速達109公里(根據警方偵測車速的寬減指引,100公里以上寬減5公里)。
交通警員任偉明(譯音)昨供稱,警方當晚凌晨在青葵公路以雷射槍偵測往新界方向行駛的車輛速度,至3時許,他發現250米外一輛市區的士以高速行駛,叫坐在前方手持雷射槍的同袍(警員編號947)偵測車速,雷射槍顯示屏錄得114公里,他遂以對講機通知前方路障警員截車票控。他並供稱,當時在路中石躉上設雷射槍的位置有街燈照明,否則他便沒有充足光線抄下車輛超速的資料。
沒聘律師代表的被告盤問指,當晚警員沒有在青葵公路設置雷射槍偵測車輛。任回答「不同意」。被告再質問「你同警員947串同誣衊我」,任回應「非常絕對不同意」。
裁判官稱,被告的片段雖然影像質素欠佳,但可清楚見到當時情況。持雷射槍的警員觀看後稱,片段中的黑影為他所在位置,但站在其身旁協助登記的姓任警員,卻供稱當時有街燈照到雷射槍位置。基於兩人供詞存疑,控方未達舉證標準,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STV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