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設立的「核心保安區」引發爭議,有法律學者認為法例沒有寫明何謂「核心保安區」,當局有必要釐清法律理據。有警務人員則表示,「核心保安區」屬警隊內部行動指令用語,反映保安嚴密程度。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出席商台節目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訂明警察有執法的職責,在突發情況時,有權設立短暫封鎖區,可能就是核心保安區的法律基礎。但法例沒有寫明何謂「核心保安區」,與禁區或一般封鎖區有何分別,當局有必要釐清「核心保安區」的法律理據。
陳文敏認為法例賦予警方執行職務時的職責,但職責不等同權力,法例必須清晰訂明警權範圍,確保警方行使權力時合理,以及與社會期望相稱。
出席同一場合的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表示,「核心保安區」是警隊行動指令的內部用語,但平日甚少這樣稱呼。核心保安區的顏色反映保安嚴密程度,紅色最高,即是要「重心保護一個人物」,其次是黃色及綠色。他稱,有關保安區的制訂要視乎實際行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