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來港嫁給智障丈夫、育有三子女的寡婦林鳳開,因被揭隱瞞來自家姑81萬元存款,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相信林沒有用過該存款的一分一毫,她只是技術性犯案,仍非常貧困,因案情特殊,判林監禁18個月,緩刑3年。法官批評社署未審先判,法庭未將林定罪,社署便率先要求她償還多收的綜援金。法官聽取控方解釋時,雙方一度爭論得傳出火藥味。
記者:黃幗慧、陸羽平
社署在08年4月開始調查被告林鳳開(49歲)疑騙綜援的案件。同時間,被告向社署表示已覓得薪酬3,000元的兼職,希望自食其力,要求取消綜援,並停領智障幼女的傷殘津貼,作為補償多領的綜援。09年1月16日,社署經調查後,懷疑被告欠政府錢,與被告商討她是否願意還錢及償還方案。被告同日拒絕以家姑給予她的81萬元存款,及利用自己逾4萬多元儲蓄還款,並要求恢復領取幼女傷殘津貼。
官指社署應主動了解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昨批評社署未審先判,在法庭未將被告定罪及作出賠償令前,便取消被告的綜援和傷殘津貼,及要她賠償。被告09年1月要求恢復傷殘津貼,但社署延誤至去年1月才發放,拖延了13個月。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鏡鏞昨解釋,社署的政策是,若社署懷疑受助人多領綜援,會與對方商討償還方案。而本案,是被告表示若她多領綜援金,她會以傷殘津貼「扣住數先」,而被告暫緩領取的傷殘津貼,已全數歸還。對於控方解釋,法官極度不滿,指社署有如令被告肚餓13個月後,一次過再將13個月的食物給她,「全家餓死晒後,立番個牌坊畀佢,畀一百萬都得㗎」。控方澄清「我哋唔係想佢餓死」,而是被告要求取消綜援在先。
法官續批評,社署應主動了解被告的經濟狀況,被告將81萬元歸還予家姑後,只剩下數千元積蓄,她已符合申領綜援。控方回答說,若當初知道被告有81萬元,根本就不會發放綜援。控方的回應,結果換來法官指摘「單單打打」。
控方要求傳召直接處理被告綜援個案的兩名社署職員作供,解釋停發綜援及傷殘津貼的真正原因,遭法官拒絕。法官指被告的確有13個月沒有收過傷殘津貼,接受是求情理由,而被告在08年4月起已沒有從社署收過綜援,法官認為無論這是被告或是社署的決定,誰是誰非,法官都不會在判刑階段處理。
被告洗碗領食物度日
法官接受被告在08年4月起已沒有依賴綜援,靠被告做洗碗及領取食物銀行施贈度日。被告一家本可領取不與資產掛鈎的傷殘津貼,但相信被告選擇以津貼扣除所騙的綜援金。法官稱被告只是技術性騙綜援,故判她監禁18個月,緩刑3年。
案件編號:DCCC1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