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所有醫生處方藥物,均須列明藥名。本報讀者投訴,指藍田一家醫務所配藥包裝小膠袋未列藥名,內裏的藥以錫紙包裝,服後錫紙破毀未能查看藥名,讀者事後擬向其他醫生求診時,無法提供藥名。
讀者致電醫務所查詢,竟被要求付款300元始肯提供附醫生抬頭的藥物證明信。
規定須寫明藥物資料
衞生署資料顯示,早於1995年1月1日起,本港所有經由醫生處方的藥物,必須於藥袋或藥樽上,清楚寫明藥物名稱及其他有關資料,讓市民認識自己所服藥物的資料,亦可供其他醫護人員,尤其緊急情況下,作參考及聯絡之用。包裝上標籤須標示病人名稱、配發日期、醫生資料及藥物名稱,亦要註明藥物單位劑量、用量及用法。
本報以病人親友身份致電事件中診所求證,接聽電話之女職員表示,會盡量協助事主翻查藥物名稱,並願意助其通知接手讀者個案的醫生有關用藥情況,毋須出證明信。
檔案編號:07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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