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昨展開第二天聆訊。外傭一方指他們來港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要求他們與僱主同住及由僱主支付回鄉探親費用,只屬僱員條款,並非入境限制。政府一方則要求法庭參考中英聯合聲明,指中英政府均同意外傭在港工作不算「通常居港」。
聆訊繼續吸引近40名記者及逾百名公眾人士旁聽,坐滿法庭內外,但不見支持或反對外傭爭居權的團體在法院外示威。
政府要求參考聯合聲明
代表申請人VallejosEvangelineBanao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政府日前聲稱外傭來港受七項條件限制,無法選擇生活方式,仍然與原居地有聯繫,故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港」,但李質疑部份限制純粹是僱傭合約條款,並非入境限制。
李舉例,合約列明外傭要與僱主同住,但僱主拒絕提供住宿甚至安排外傭瞓車房,也只是違反僱傭合約,不會被刑事檢控。另一例子是僱主須承擔外傭回鄉探親的費用,李指這純屬僱員福利,並非入境限制,正如香港的外籍銀行家每年也獲公司安排商務客位機票返國度假一樣。
李又指法例未有為「家庭傭工」設下定義。她舉例有富裕家庭聘請一名外籍管家,專門管理寓所內收藏的名酒。該管家是以家庭傭工合約聘用或屬於普通僱員,全由入境處決定。李認為政府無法證明外傭受聘條件與其他工種有極大分別,足以令外傭不屬於通常居港及無法取得居港權。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要求法庭參考1984年制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因為涉及居港權的《基本法》第24條,是來自中英聯合聲明,當時中英政府亦同意外傭在港工作時間不計入通常居港。彭力克又指立法機關亦不時修改《入境條例》,規定哪類人士無資格申領居港權,被剔除的人士曾包括越南船民、非法入境者、違反逗留條件人士及囚犯,證明立法機關有權為「通常居港」下定義。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