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下月底前裁決

外傭居權案下月底前裁決

【本報訊】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昨審結,法官林文瀚押後判決,並預算下月底前頒佈書面判詞。政府一方昨強調,外傭來港工作需面對實質的限制,例如必須在約滿後返回原居地,不可安排配偶或子女來港,有如囚犯一樣不屬於「正常居住」,故不會被視為「通常居港」。

李志喜質疑政府文件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外傭來港工作所受的限制,是一些重要及實質的限制,可以一面倒證明他們不屬於正常居住,有如囚犯在囚期間一定不是正常居住一樣,因此若有外傭申請居港權,入境處完全毋須評估其個人背景,《入境條例》拒將外傭留港工作的時間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亦符合《基本法》。
政府日前引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文件,證明中英政府的原意,是不會將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計入通常居港,以協助法庭解釋《基本法》。但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質疑,聯絡小組開會過程保密,部份文件來歷不明,政府向法庭呈交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少珠的誓章內,不應向法庭提交這些外來證據。
彭力克反駁,法庭會自行決定是否接納外來證據,政府提交的均是與案有關的背景資料。
李志喜陳詞時又指,政府不可靠行政手段,向外傭施加留港限制,去剝奪他們符合通常居港的資格及申領居港權。
案件編號:HCAL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