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酒樓前知客將銅鑼灣一個租用物業及一個自置物業分成多間劏房,再分租給他人居住圖利,結果被稅局追討七年前的物業稅及利得稅,合共七萬多元。
其中02至03年度需繳5萬元,03至04年度需繳2.48萬元。女被告以當局評稅不合理,超出其實質收入作抗辯。司法常務官李慶年以「瞎子摸象」的典故勸導女被告先了解稅務運作,徵詢法律意見後再作決定,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再審。
劏房出租圖利遭追稅
被告胡少梅昨在庭外向記者稱,自己一向奉公守法,自05年離職前都有向當局繳交薪俸稅,惟不知道出租劏房需繳稅。
胡少梅表示,被當局追稅後曾找會計師計算出租利潤,其中02至03年度僅賺2萬元,但當局卻要她繳付9萬元的稅款,經覆核後仍要她繳5萬元。她批評當局評估其收入,遠超她的實質收益。
案件編號:DCTC1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