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法例,工商業處所包括車房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13條管制,任何住所、酒店、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圖書館及法院等受到保障,若噪音超出「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環境保護署可向有關人士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如未消減噪音可被檢控,初犯可罰10萬元,其後定罪最高可判罰20萬元。
馮先生在觀塘興業街一工廠大廈工作,他指附近一車房每早10時後至傍晚,間歇發出「隆隆」摩打巨響,構成噪音滋擾。環保署指馮先生工作地點屬商業用途,不納入《噪音管制條例》保障類別,然而接投訴後曾到現場巡查,已建議車房負責人盡量減低業務運作時產生的噪音;馮先生指最近情況已有改善。環保署去年接獲71宗車房噪音投訴,其中14宗成立。檔案編號:070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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