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的遠洋及內河船船員,不受強積金計劃保障的法例,首次受到法律挑戰。一名曾受僱於信德中旅船務的海員,去年遭解僱後喪失公司自願退休計劃的8.2萬元僱主供款,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強積金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他享有勞工福利和退休保障的權利。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需要時間了解事件,暫未有回應。香港海員工會主席李志偉透露,目前本港約有168名遠洋輪船船員及1,000名內河船船員,全部均需在香港水域以外工作,要成功爭取強積金福利涉及複雜安排。有海員曾向他反映退休後生活艱難,但他指現時部份船公司會主動設立自願退休計劃,並訂明僱員即使因失職被解僱,也可取回僱主的供款。
遭解僱失僱主供款
《僱傭條例》訂明,按照《商船(海員)條例》受僱的船員,或在非香港註冊船舶上服務的人,皆不屬於條例中的「僱員」,因此他們亦不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障。
申請人林桂榮(譯音)00年1月至去年4月期間,在信德中旅船務當海員,00年5月試用期屆滿時,參加公司的公積金計劃。當強積金於00年12月1日實施時,由於海員屬於強積金豁免人士,故公司亦無安排申請人參加強積金計劃。
至09年12月,公司自行設立自願性供款強積金,當時申請人的公積金供款共有7.5萬元,僱主供款則有8.1萬元,申請人獲准提走其7.5萬元供款。去年4月申請人被解僱,但公司沒收其自願性強積金當中的8.2萬元僱主供款。
申請人為此向積金局投訴,並質疑海員為何不受強積金保障。局方分別於去年11月、12月及今年5月回覆,指其投訴不成立,指《基本法》及《人權法》的退休保障權利不適用於他的個案,並拒絕將海員納入強積金保障範圍。
申請人於是申請法援入稟,認為沒有合理理由,剝奪從事海員工作的香港永久居民,享受退休保障的權利,要求法庭聲明有關的強積金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案件編號:HCAL66/11
話你知:法例豁免幾類人參加計劃
強積金計劃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規定僱主必須為受僱不少於60日的18至64歲全職及兼職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及僱員須各自支付入息的5%作為供款,最高供款為每月1,000元,月入少於5,000元的毋須供款,此入息下限將於今年11月調高至6,500元。
法例亦豁免部份人士參與強積金計劃,除了本案涉及的海員外,亦包括自僱小販、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或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僱員、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以及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