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用電腦官質疑控錯罪

不誠實用電腦
官質疑控錯罪

【本報訊】案中偷拍老友女友的林思銳,被控罪名全稱為「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一度質疑控罪是否合適,主控官回應指根據過往法律意見,數碼相機可被視為與電腦有同樣作用,而以往亦有類似案件以相同罪名檢控。
律師梁永鏗對本報指,假若有人在街頭等公眾地方進行偷拍,可被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或作有違公德罪),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沒有明文規定刑罰,法官可根據情況及案例判刑。犯案人亦可被控以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但控方必須證明其行為令事主受驚才可入罪。梁又謂,涉及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過往並無相關法例禁止,難以作出檢控。惟近年控方可利用與本案相同的控罪,只要犯案人是以電子系統或智能手機等數碼器材作偷拍工具,可被視為使用電腦。不過梁坦言,假若有人使用菲林或錄影帶等傳統非數碼器材在私人地方偷拍,法例難以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