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囚犯服刑期間工作,沒第三者責任保險,亦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懲教署以署方與囚犯不屬僱傭關係為由,指《僱傭條例》和僱傭補償計劃並不適用於監獄,毋須購買勞工保險,亦不設最低工資;若囚犯因工作意外引致永久傷殘,可向政府申請特惠金補償,期限為事故發生後的兩年內。
囚犯工資遠低於市價
法例規定囚犯服刑需工作,現時每天平均約有5,100名囚犯從事工業生產的工作。懲教署資料顯示,由2008年7月至今年6月,每年約有40宗因工受傷需留院四天或以上的個案,只有一名囚犯向署方申請特惠金補償。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衞東直言,囚犯本身工資遠低於市價水平,「出面一個月有8,000,入面(監獄)可能得300元」,若補償金額參照勞工法例的相關條文及評估方法,因工受傷的囚犯獲得補償金額可謂是「超低」水平,「唔能夠同一般勞工相比」。
懲教署與囚犯劃清僱傭關係,一直受非議。02年5月2日,一名快將出獄的非法入境者,因在囚工作時弄傷手指,經衞生署評核為百分之二屬永久傷殘,但賠償一直不獲批核,該囚犯擔心出獄後被遣返內地拿不到賠償,故爬上壁屋監獄的電燈柱上企圖自殺,最終被勸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