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上訴被駁回

民間電台上訴被駁回

【本報訊】民間電台08年在街頭廣播,多名泛民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為電台節目任嘉賓並發言,事後遭電訊管理局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非法發送及接收訊息檢控,被判罪成罰款1,000元。高等法院昨駁回六名被定罪嘉賓的上訴,指被告鼓勵非法廣播,亦利用該非法電台發送訊息,條例只是有限度地限制言論自由,不算違憲。

華叔亦是被告

不屬上訴人的民間電台台長「阿牛」曾健成對判決感遺憾,他表示會與資深大狀李柱銘研究判詞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已故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亦是上訴人,阿牛表示,稍後會將判決結果告知華叔,他說這是華叔唯一一單被告上法庭的案件。
法官潘敏琦續指,若條例只針對非法廣播的電台經營者,而不檢控利用電台發送訊息的人,便難以阻止非法廣播。案中六名上訴人為司徒華、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及陳偉業。
案件編號:HCMA1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