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指,個案不涉個人資料收集行為,故不在私隱條例的管轄範圍。發言人補充,一般情況下,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有關,否則應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熟悉私隱條例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很難界定結婚照片是否涉及私隱:「如果相片連同身份證號碼、真名擺埋一齊,就係私隱;相中人裸露身體或者男人着女裝有易服癖,都算係私隱;但張相得個樣,個名又唔係真,喺街隨手執到都唔知係邊個,好難話佢洩露私隱。」
他又指出,香港法律並無賦予肖像權,但有民事法律或會約束個別人士使用他人肖像,如誹謗法,故可考慮從民事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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