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沒有基因食品強制標籤制度,消費者無從辨別。食物安全中心只推行自願標籤制,建議若基因食品含原來品種沒有的致敏原、在植物加入動物基因等,應在標籤列明。但指引純屬建議性質,無法律效力。
內地規例比香港嚴謹
食物安全中心06年實施自願標籤制度,「鼓勵」業界跟從,如個別配料含5%或以上基因改造物質、成份組合或營養價值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差別等,應在標籤註明。
食安中心曾承認,自願制度未能讓消費者清楚辨別食物是否含基因改造物質,限制消費者知情權,但可減少國際貿易障礙,又指強制實施將導致業界成本增加轉嫁消費者。
不過,內地針對基因食品的標籤規例,比香港嚴謹,07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指定所有基因改造食品須加上標籤。歐盟規定,所有由基因改造生物衍生的食物,必須加上標籤。傳統食物如意外地混雜超過0.9%的基因改造物質,同樣須註明。澳洲及新西蘭也有相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