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放租單位可被收回

話你知
放租單位可被收回

根據公屋租約條款,公屋住戶須經常持續住在單位,不得將公屋單位或其任何部份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也不准非認可人士佔用。當局一旦發現濫用公屋單位,將向戶主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戶主被終止租約的日期起計兩年內,禁止經公屋輪候冊申請公屋,但租住公屋「暗盤」的租戶不用負上刑責。此外,若住戶在入息申報表上作出虛假陳述,如隱瞞租金收入,即屬違法,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房署早年曾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公屋居民可購買其單位自住,若業主補足地價,該公屋單位也可轉讓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