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司法覆核 阻建屏風樓美孚居民被指逾期入稟

提司法覆核 阻建屏風樓
美孚居民被指逾期入稟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審理美孚新邨居民阻止興建屏風樓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答辯人屋宇署指審批圖則時,只會按照《建築物條例》考慮地皮可用的最高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不存在剩餘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的問題,又指申請人未有在法定3個月限期內入稟司法覆核,法庭沒有好的理由批准延期。聆訊今續。

大批美孚新邨居民到高院聲援。 凌樹輝攝

70人到庭聽審及聲援

近70名美孚居民到庭聽審及聲援,而發展商申請禁制令案中的第七被告,包括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阿牛」曾健成及公民黨的毛孟靜亦為座上客,但申請人何美玲(譯音)未有現身。法庭特別安排聆訊在科技法庭展開,讓未能進庭的居民在大堂觀看電視直播聽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表示,前石油氣庫舊址的地盤屬美孚新邨第八期一部份,地盤可用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亦屬第八期所有。發展商祥達發展並非第八期的發展商,若要在地盤上興建樓宇,使用第八期的剩餘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需先取得第八期居民同意。張健利又指,地盤外街道非發展商擁有,而且美孚新邨居民擁有路權,故屋宇署不應將街道計算入地盤面積。
答辯人屋宇署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則指,由一塊大地皮分割出來的細地皮,可被視為一塊獨立地皮,並擁有自己的最高地積比率及最高上蓋面積,供屋宇署在審批圖則時考慮,《建築物條例》亦沒有要求屋宇署考慮剩餘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
林雲浩又指,申請人要推翻屋宇署去年10月11日批出建築圖則的決定,須在法定3個月限期內提出覆核申請。申請人是反對興建屏風樓工作小組成員,小組去年10月已得悉屋宇署決定。小組雖曾嘗試與發展商磋商解決方法,但發展商花逾億元購入地皮,一定不會將其丟空,磋商並非延期入稟的好理由。
案件編號:HCAL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