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助政府當局在發生食物事故後追蹤食物來源的《食物安全條例》今日生效,條例要求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登記,並備存食物進口紀錄,漁農或菜農同樣受到規管;條例生效首半年為寬限期,明年2月1日起違法者最高被罰款5萬及監禁6個月。
三年期登記費195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食物安全條例》設有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養魚戶、菜農或食物製造商倘有分銷其產品,同樣需要登記,三年期的登記費用為195元,其後可續期。
《食物安全條例》亦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發言人指,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紀錄;零售商如只向最終消費者作零售供應,則只須保存購入來貨紀錄;活水產及保質期在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須備存三個月紀錄,保質期長於三個月的食物則須備存24個月的紀錄。
條例生效的首半年為寬限期,期後未有登記而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