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Google+、微博等,是熱門的社交平台,但於平台發布照片,隨時會被侵權!有讀者發佈,某餐廳竟挪用她放Blogger內一張食物照片。法律界人士稱,於網上擅自取他人照片作商業用途,創作人有權循司法程序追討,甚至攤分餐廳部份收益。
羅小姐(化名)發現新張不久的「男女煮角風味坊」,店外海報及餐牌上「法國缽酒牛尾煲套餐」的參考圖片,是自己上載Blogger內與友人分享煮食心得及漂亮廚具的相片,「幅相嘅構圖、角度,以至個碗嘅形狀、顏色,都同我影嘅相一模一樣。」。
本報詢問餐廳有否得羅小姐同意?餐廳經理表示有關設計均交由廣告公司負責;但記者追問是那一間廣告公司?經理含糊以對,截稿前仍未回覆。
版權人可循民事追究
知識產權署表示,署方並無行政或司法權力調查及裁決有關侵權的投訴或舉報,故不評論個案。但強調,創作人原創作品(包括繪畫、照片等)均存有版權,毋須註冊便可在本港受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保護,作者自行上載至互聯網上的原創作品亦同樣受保護;建議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追究侵權者。
海關則回覆,《版權條例》中有若干條文訂明某些侵權行為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包括製作、出售、出租侵權作品、管有侵權物品作出售或出租用途、分發侵權物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等;海關負責《版權條例》中刑事條文的執法工作。上述被指侵權的個案不涉刑事侵權行為,故海關不能採取執法行動。
檔案編號:0607060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