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宏豐臺11及12號的發展商01年計劃在上址改建39層高住宅大廈,但建築圖則因大廈太高,與毗鄰大廈不配合,及對出入宏豐臺的大坑道造成危險,遭建築物上訴審裁處否決。發展商提司法覆核,終審法院09年認為圖則設計與增加大坑道交通流量無直接關係,發還重審。上訴審裁處重審後,今年4月裁定發展商上訴得直。負責首輪圖則審核、屋宇署旗下建築事務監督,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上訴審裁處否決發展商的圖則。
涉案的宏豐臺地段,由中譽有限公司持有。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上訴審裁處重審時,應為案件作整體考慮,不應只着重交通流量一點,亦應同時考慮建築物高度。
案件編號:HCAL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