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資深大狀郭棟明陳詞指出,陳志雲作為無綫僱員,隱瞞無綫在其製作的節目中私下收取贊助商酬勞,控方只要證明他的作為跟無綫業務有關便可入罪。法官潘兆童打趣問:「譬如僱主係我阿媽,唔使問都一定畀,咁算唔算合理辯解?」控方認為不算,因為這是無綫內部工作,收取外間酬勞違反公司政策。
控方陳詞指,陳志雲接受甚麼工作並不重要,是否影響公司利益才是重點。法官回應指假若陳志雲不答允出席09年「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活動,會令公司失信於人,質疑無綫會否明知此事也不許陳收取外間報酬。
郭直言假若批准陳的申請,會立下壞先例,所有員工只要得知公司欲安排自己演出,便可騎劫公司,威脅要批准「秘撈」,否則令公司無法兌現對客戶的承諾,令政策失衡,損害這間上市公司的利益。
毋須證明貪污意圖
法官又舉例指,若清潔公司付30元給陳志雲要他抹窗,而窗子乾淨亦與無綫有關,這情況下又是否犯法。郭不認同法官的比喻,指出無綫的業務是透過製作節目,再透過大氣電波傳送給觀眾,業務並不包括清潔窗子。法官再舉例指,有公司支付陳100元要他幫手拍戲,控方指這就是違規。
控方強調如果僱主的要求不合理,可交由勞資審裁署定斷,而不是自稱以為公司批准,隱瞞額外收入。控方又指只要證明陳有犯罪意圖,便可入罪,毋須證明貪污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