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患有「玻璃骨」的80後女生,立志當社工助人。惟有一次她使用商場輪椅升降台時,職員疏忽令她連人帶椅向前翻受重傷。她聲稱這次意外造成心理陰影,結果數月後再次摔倒,從此嚴重影響日常自理及工作能力,興訟向商場保安公司索償約650萬元。高等法院昨頒判詞,認為被告公司僅需對首宗意外負責,故女生只獲賠約72萬元。
事源06年2月3日,現年28歲的原告何嘉賢,在兩名女保安員協助下,使用黃大仙中心的輪椅升降台上樓梯。惟抵達時升降台的踏板未完全放平,保安員着她驅輪椅前進,令她連人帶椅向前翻,面朝地下仆倒,盆骨重傷,留醫七個月。同年12月8日,修讀社工課程的她在浸會大學校園由同學推輪椅,經過行人路時目睹地上石塊,勾起重傷回憶,竟然失去平衡跌出輪椅,左腳脛骨骨折。
兩次意外後不能再步行
根據醫生報告,原告首次意外後,仍有復原機會,但第二次意外後,原告身心狀況大不如前。原告謂從此不能再靠枴杖輔助步行,室內外均需使用輪椅,不能獨自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如廁,找到社工職位機會甚微。
身為被告的黃大仙中心外判保安商警衛國際有限公司曾辯稱,職員只負責升降台行駛期間的操作,輪椅上落升降機並非職員責任。被告指原告輪椅上的安全帶事後鬆開,可能是安全帶早已損毀甚至原告沒扣好,原告也要負部份責任。
惟法官麥偉德在判詞指出,既然被告規定必須在職員控制及監管下使用升降台,被告無論在甚麼階段都需負責照顧使用者。而原告受傷情形與安全帶緊扣的情況脗合,事後亦證實安全帶沒損毀,相信鬆開只因衝力太大。被告需就這宗意外負全責。
毋須為第二次意外負責
至於第二宗意外,雖然原告指是因首宗意外的後遺症引起,但法官認為證據顯示當時原告輪椅上的安全帶失靈,才是原告受傷的唯一原因,被告不用負責。基於原告的代表大律師亦認同,假如被告遭裁定不用為第二次意外負責,原告不能申索工作能力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等項目,原告最終僅在12項索償項目中,獲賠其中3項,即痛苦賠償、延遲畢業而損失的一年社工收入,及中藥與補品醫療支出共逾71.9萬元,兼獲堂費。
案件編號:HCPI3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