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電影公司若要借用警服拍攝電影,必須向警察公共關係科申請,申請時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故事大綱、劇本及演員穿上制服的造型照片(每人四張,分別顯示正面、背面及左右兩側)等資料,警方批核時除考慮拍攝地點、時間會否對他人造成不便、危害或滋擾等之外,是否「損害公眾對香港警隊誠信之信心」,亦是考慮之列。
根據《簡易治罪條例》,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判罰款1,000元或監禁六個月,但如果獲得警務處處長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均可獲得豁免。
專門出租警察制服的「新一代警察道具」負責人張旭燊證實,肇事電影是向其公司借用男女警制服各一套作拍攝之用,張表示,電影、電視圈中人均知道拍攝警服要事先向警方申請,「大家都知道規矩,亦鮮有聽聞警方唔批申請」。
被批扼殺創作自由
導演林超賢稱,警方為顧及形象,在批核時頗嚴格:「扮演警察演員要提交穿上警服照片,若果頭髮太長、配備唔啱,警方都會提出,要求改善先批准。」但對於拍攝內容,警方則鮮有干涉,林超賢認為:「香港算係自由啦,我喺馬來西亞拍警察時,真正警察會在場監督。」
有業界人士則透露,當年開拍《無間道》時,警方曾以「損害警隊形象」不批申請,電影公司要多次修改內容才獲批。導演爾冬陞於2002年曾批評警方收緊審批,是扼殺創作。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香港市民的言論及藝術創作自由均受到保障,警方將「會否損害公眾人士對香港警隊誠信之信心」列作批核考慮之列是濫加準則,對拍攝和演藝內容作不必要審查,干預言論及藝術創作自由,他指有關條文目的明顯在防止其他人冒充警察,不是壓制負面批評,警隊不應藉機越權。
在荷李活所在的美國加州,法例定明任何人穿着警服或展示警章意圖冒警均屬違法,向供應商租用或購買警服作拍戲之用,須取得警方許可,但法例只針對冒警行為,沒有「損害警方聲譽」的考慮。加州電影委員會另有《標準電影條例》,詳列各必須申請許可證的項目,當中並不包括穿警服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