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兼職工持續增加,統計數字顯示,現有148,300名兼職工,他們未受《僱傭條例》全面保障,不能享有病假、產假及休息日等福利,人數較十年前激增15%。
據《僱傭條例》,僱員須連續為僱主工作四周、每周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才受條例全面保障,享病假、產假及勞工假等福利。統計處昨發表報告,指09年10至12月期間調查發現,全港有148,300名僱員未符4.18標準,人數較06年141,200人多5%,較01年的128,700人更激增15%。
30%日薪低於200元
這批幾乎零福利的次級僱員,男女比例各佔約半,30%平均每日收入少於200元。僱主雖有權不提供福利,但調查發現逾20%僱員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薪酬或有薪年假,4.7%獲年終酬金。調查又發現,僱主不容許員工連續工作四周,主因是「公司常規」及「公司業務安排」。統計處昨向勞顧會交代調查報告,勞方委員吳慧儀表示,部份僱主明顯為逃避責任而聘請兼職工,因此勞方委員昨一致要求勞工處檢討現時4.18條款,她認為政府可按員工工時,按比例給予他們部份福利。
此外,勞顧會昨討論復職權條例,條例建議僱主若拒絕依循勞資審裁處指令,安排被裁定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的員工復職,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委員會昨重點討論是否應把拖欠有關罰款列為刑事罪行,認為刑事化才具阻嚇力,不滿僱主代表拖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