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移居香港翌日即喪夫的婦人,指居港滿七年才有資格申領綜援的政策違反《基本法》及歧視新來港人士,09年司法覆核敗訴,昨在上訴庭提出上訴。而回流港人在申請綜援前必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去年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社署昨同時提出上訴。
居民依法享社會福利
協助案中62歲新移民婦人孔允明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昨帶同20名新來港人士在高院門外叫口號。該會主任何喜華對上訴有信心,但認為無論結果如何,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他指即使給予新來港人士及回流人士綜援資格,政府每年額外總開支只增加10億元,相信有能力承擔。
代表孔允明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先陳詞。他指《基本法》第36條保障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所指的「居民」無分永久或非永久性居民,居港七年的限制亦是歧視新來港人士。
陳又指政府若要剝奪居民享受社會福利,必須透過立法,但現時居港滿七年的限制只屬行政措施,並無法例基礎支持,因此屬違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185/09、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