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罪卻不當庭釋放執法者涉非法拘禁

判無罪卻不當庭釋放
執法者涉非法拘禁

【本報訊】法庭新聞中常見「當庭釋放」這字眼,意味着被告即時重獲自由。但現實中,很多時候被告獲判無罪後並非即時釋放。有大律師炮轟執法人員經常以辦理手續為由,扣留已判無罪的人,此舉已構成非法拘禁,他們理論上應負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大律師駱浩成在最新一期《香港律師》撰文,批評各級法院越來越普遍的非法拘禁情況。他本身近期在裁判法院為一名被告出庭答辯,該名被告被控一項嚴重罪行,不准保釋,在荔枝角收押所已被拘留達兩個月。在聆訊時,控方以無合理定罪機會為由撤回檢控,並得到裁判官接納。
駱浩成隨即向裁判官提出釋放申請,裁判官對此大感意外,於是轉向看管犯人欄的警官,詢問他們被告是否可以獲釋,答案竟然是不可以,因為在獲釋前他必須先行辦理有關手續。裁判官於是下令立即釋放被告,警官顯得很錯愕。

續困囚室兩三小時

原來無罪被告繼續被囚情況相當普遍,駱浩成說,某人如就某項罪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在技術上他雖然已屬自由之身,但在獲釋前,他仍有可能需要在法院囚室多呆兩至三個小時,理由是執法機關需要為被告辦理「釋放手續」,包括把他的個人財物交還等。
不時支援被控性工作者的志願組織紫藤也表示常遇這種情況,紫藤成員李小姐稱:「我哋都遇過呢啲情況,個姐姐仔被判無罪之後,仲要困佢入法庭囚室兩、三個鐘,話要等文件,其間個姐姐仔唔畀出去食飯飲嘢,我哋又唔可以陪佢。不過姐姐仔為咗息事寧人,唔敢投訴。」
《監獄條例》規定,監獄監督有責任確保獲得釋放的囚犯可即時獲釋。不論因何理由而有權獲得釋放的囚犯,監督均須負責即時予以釋放。駱浩成說,根據英國案例,被非法拘禁的被告甚至可以追討賠償,負責扣留囚犯的監獄監督則可能為此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