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界爭取多年的復職權條例捲土重來,勞工顧問委員會下周二開會討論法案,僱主若拒絕依循勞資審裁處指令,安排被裁定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的員工復職,最高可被罰額外賠償50,000元。當局並研究將僱主日後一旦拖欠這筆額外款項,會列為刑事罪行,違規者最高可再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條例料最快明年初實施。
記者:盧文烈
遭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員工享有復職權的《僱員(修訂)條例草案》由99年討論至今,可謂一波三折。法案原定2004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但草案當時被揭發有漏洞,沒有列明僱主不遵循強制復職令的罰則,令條例最終要交由勞顧會重新研究。雖然其後勞資雙方就罰則達成共識,但政府之後要集中火力處理最低工資及違反勞審處判令刑事化等條例,令草案重上立法會變得遙遙無期。
拖延賠償列刑事罪
據了解,勞顧會下周二開會將重新討論法案,有勞顧會委員分析,若一切順利,法案最快在立法會復會後、今年底前提交立法會審議,明年初正式推行。
根據現行條例,勞審處只可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頒令僱主安排僱員復職,如勞審處未有作出復職令,可判僱員獲不超過15萬元的賠償金。
經修訂的法案會正式授權勞審處審裁官,可以根據被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員工的意願,毋須資方同意下,判令僱主必須重新聘請有關僱員,若僱主不允許員工復職,要向僱員額外賠償相等於月薪三倍的薪金,上限為50,000元。
此外,根據現行條例,僱主若故意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支付勞資審裁處裁決的款項,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入獄三年。政府現正研究,僱主日後拖延支付額外賠償,同樣列為刑事罪行,勞工處將諮詢勞顧會意見,有委員表明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