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大律師馬浩輝去年5月在坪洲偷胸圍,被判罰款3,000元。他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昨被駁回。法官指目擊證人能認出馬浩輝,加上多項環境證據,顯示馬就是偷竊者。馬表示已決定再上訴。
官指認人證供可靠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目擊馬浩輝偷竊的證人,雖然觀察馬犯案的時間頗短,但他仍能細緻描述其髮型、衣着及身形,而描述與馬離家出門時的造型脗合,原審裁判官分析認人證供的可靠性時並無犯錯。
至於馬投訴警方不安排列隊認人手續,法官認為目擊證人在案發後數小時,在警員陪同下已在街上認出馬,過程並無不公平。案發後馬在附近遺下銀包,目擊證人是否曾看過銀包內馬的照片,法官認為並非關鍵,因為他在街上認出馬時,馬已除下眼鏡,外貌與照片不一樣。
馬浩輝(44歲)被裁定於去年5月3日,在坪洲永利街偷竊一個白底紅邊胸圍,價值360元。事後他已自行取消大律師資格。
案件編號:HCMA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