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管理局昨公佈,電訊業界由本月開始落實推行《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由本月開始簽訂的電話或上網等電訊服務合約,消費者將受到較全面保障,電訊商將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對於上門或電話推銷服務,消費者可享有一般不少於七天冷靜期。但客戶在街頭攤位簽訂的合約則不受保障。
記者:蔡建豪 袁慧妍
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近年持續上升,香港通訊業聯會聯同11間固定及流動網絡擬定出這份《業界守則》,由電訊商自願性遵守,所有個人或非公司客戶於本月簽訂的合約,均受到守則保障。
守則訂明,電訊商需清晰列明合約條文,如服務內容及收費、續約及終止服務安排,電訊商不能單方面更改收費及服務覆蓋範圍等條款。至於透過電話訂立的合約,電訊商須以郵遞及其他合理方法給客戶作出書面確認,消費者也可自由選擇退出任何免費試用服務,電訊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客戶造成不便。電訊商日後也不能自動替客戶延長服務合約。
街頭攤位合約不受保障
守則特別針對電訊商派員上門推銷的手法,任何非應邀到訪客戶住所期間訂立的合約,客戶均享有一般不少於七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客戶可無條件取消服務。不過,毋須登記的服務如預繳流動電話卡或Wi-Fi試用卡等服務則不設冷靜期,客戶在街頭攤位與電訊商簽訂的合約也不受保障。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規管事務)劉光祥表示,已檢視部份電訊商草擬的合約樣本,目前未發現有違反守則的個案。他指消費者若發現電訊商有違反守則情況,可作出投訴,該局會將投訴轉介通訊業聯會及相關電訊商,要求作出改正。他強調,電訊商是自願承諾遵守守則,雖未有設立罰則,相信不會刻意違規。該局亦可調查電訊商營銷手法有否違反《電訊條例》及發牌條件要求,處以罰款。
電訊管理局在09年收到4,051宗投訴,其中23.5%涉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去年投訴升至5,711宗,其中25.7%涉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消費者委員會今年上半年收到3,471宗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是各類投訴之冠。
《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
‧電訊商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
‧經電話訂立的合約須客戶書面確認
‧客戶可自由退出任何免費試用服務
‧上門銷售訂立的合約,設定一般不少於七天冷靜期
‧電訊商不可自動替客戶續約
資料來源:電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