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若屬詐騙 必買必賣失效

話你知
若屬詐騙 必買必賣失效

律師黃國桐表示,「必買必賣」條款是買賣雙方擔心樓市在兩三周內出現變動,才訂立的條款,以保障買賣雙方,一般情況很少會附加這條款。
他又稱,除非買家證明到業主與經紀串謀,否則一旦撻定,業主重售物業,買家有責任繳付業主少收的差價。「合約就是合約,買賣價錢高低,並不是我哋關心嘅事,但如果係騙局,所有嘢應該回水啦!」黃國桐說。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出,就算買家懷疑合約有任何疏忽誤導或蓄意詐騙成份,都應由買方自行舉證,才能轉交法庭推翻合約。他表示,買家若能舉證,合約本身無效,必買必賣條款就沒有約束力。此外,就算經紀已被解僱,屆時仍須負上法律責任。他指「必買必賣」某程度上是保障買家,條款亦容許法庭批出禁制令,強制要求賣方售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