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雲涉貪案》
【本報訊】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污案續審,集團總經理李寶安出庭作供。李供稱接獲員工投訴,指有人在節目製作中涉嫌違法,遂展開內部審查,甚至派會計部職員對客戶旁敲側擊「套料」。他發現陳志雲涉違反合約,未有向公司提出申請便私自收取客戶酬金。辯方指陳是以名人而非員工身份賺外快,李揶揄謂「我哋TVB好多名人o架喎」。 記者:楊家樂
李寶安供稱,他於07年2月入職無綫,擔任財務及行政總經理,與陳志雲及另一高層鄭善強屬同一職級。三人的直屬上司陳禎祥於09年7月退休後,李暫代其職務,同年9月晉升為集團總經理,凌駕陳志雲。去年3月李更晉身董事局。
李指無綫員工未經許可,不得接受無綫以外的工作;就算事先申請,亦必須符合六大原則(見表),不違反公司利益才會獲批,高層亦不例外。李指陳入職時已有相關守則,李本人亦於09年11月發出通告重申。
去年初,李接獲無綫員工投訴,懷疑有人在籌辦09年在新濠天地舉行的《翡翠歌星賀台慶》時,涉違法行為。李遂展開內部審查程序,調查相關的活動。
由於李得悉奧海城曾就09年與無綫合辦的除夕倒數活動,向叢培崑的思潮廣告付錢,卻苦無證據。李遂「略施小計,旁敲側擊」,要求會計部葉姓女職員藉詞追數,致電商場推廣經理區國恆,通話中途突問區:「找咗思潮條數未?」,最終獲區確認。
「要公司書面批准」
李指調查期間,發現該活動的預算報表內,列明參與當晚現場《志雲飯局》環節的陳志雲及黎耀祥均不收費,「起碼唔收TVB錢」。李指黎並非無綫經理人旗下藝人,「有權收個客錢」,不用無綫批准。惟李指陳是由無綫指派工作,既不會有額外薪酬,亦不容許接受第三者酬金。李稱「如果佢同出面啲人做嘢收錢,要公司書面批准」,惟陳並無申請,而是次活動涉商業宣傳活動,就算申請也不會獲批。
至於去年思潮收取珠寶公司30萬元贊助費舉辦陳志雲新書活動,李指書內有廣告,與無綫的出版業務有衝突;活動亦充斥商標,根本是商業宣傳。李指若事先知情,一定不會批准陳接受該工作,亦不容包括佘詩曼及楊怡等五名無綫合約女藝人免費出席,「無綫都冇收到(經理人)佣金」。
代表陳的資深大狀謝華淵盤問李時指,陳屬於管理階級,卻被指派主持達159次《志雲飯局》,猶如藝人卻分文不收,質疑不符合約所指的合理指派。李稱公司有權指派工作,但不會違反常規或陳的意願。
承認合約條文過時
謝又謂無綫早知陳會以「名人」身份接工作,李揶揄:「我哋TVB好多名人o架喎!」指公司只會依據僱傭合約行事,不理身份。辯方又謂,陳08年參與「東方表行」及「凌志汽車」的宣傳活動,收費甚巨,其前上司陳禎祥照樣批准。李謂不清楚細節,只強調必須考慮合約條款及利益衝突。據悉,陳於上述活動共收費達10.8萬元。
辯方亦指,合約只訂明陳接工作需向總經理滙報,但陳已位至總經理。李承認有關條文已過時,正着手修改,但他自行演繹,認為按常識陳應向上司滙報,「冇理由向自己申請,或者向下屬申請,甚至唔使申請」。此外,辯方指陳曾參與約收4萬元的演講及義務慈善活動,當時陳只是以電郵通知李而非作出申請,李不同意。
李今日繼續在區域法院作供,預料電視廣播集團副主席方逸華最快於本周三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CC1214/10
無綫批核職員外面工作六原則
‧外面工作不能與公司業務收入或利益有衝突
‧外面工作不能影響公司日後業務發展
‧外面工作不能影響公司聲譽或形象
‧外面工作不能影響公司對公眾的責任
‧外面工作不能影響員工日常職務
‧外面工作不能涉及使用公司時間、資源及機器等
資料來源:李寶安供詞
今日預告
李寶安繼續作供。